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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单位、个人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四)其他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

  第四条 举报事项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主体;

  (二)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掌握;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

  (四)举报人为非第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涉案人。

  第五条 举报奖励标准为每案200-2000元,具体奖励额度按照罚没金额或者违法程度确定。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对用工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使用童工的行为和职业介绍机构从事《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禁止的行为,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

  对单位、个人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的,应依法对被举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统一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第八条 举报使用童工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奖励:

  (一)举报对象实际违法使用童工1~2名,奖励500元;

  (二)举报对象实际违法使用童工3名,奖励1000元;

  (三)举报对象实际使用童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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