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5〕6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的《浙江省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用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对举报属实,提供的线索未被主管部门掌握的,并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称举报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第三条 举报下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可以得到奖励:
(一)用工单位违反《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使用童工的;
(二)职业介绍机构和境外就业中介从事《
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禁止的行为;非职业介绍机构和非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或者境外职业中介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