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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月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月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办发〔2006〕64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及时掌握全省各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最新情况,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月度统计报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月度统计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月度统计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实施。各地要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月度报表的报送。各县(市、区)将经办人员名单于9月28日前报各市,各市汇总后于9月30日前报我厅监察总队。

  二、月度报表以自然月为统计周期。其中,7月份和下一年1月份分别报送上半年累计数和全年累计数。除全年报表外,其他月份只需填报统计表中的合计数。

  三、按时做好报表报送工作。各县(市、区)监察科(大队)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统计情况报送市监察处(支队);各市监察处(支队)于每月5日前将全市统计情况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省监察总队。月度报表共3张,报表电子版可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地址:www.zjlss.gov.cn→执法监察→表格下载。

  四、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月度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对各地月度报表报送工作,我们将按照《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标准》有关规定,在年度评价工作中予以评分考核。

  五、月度报表制度执行后,不再执行季度报表制度。今年11月和12月为试运行期,请各地做好试运行期月度报表报送工作。

  联系人:盛汉钢;

  电 话:0571-85118685;

  传 真:0571-85116397;

  邮 箱:zj-jczd@zjlss.gov.cn或shg79@sohu.com。

  附件:1.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月度统计表(略)

  2.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效果及专项工作情况月度统计表(略)

  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组织月度统计表(略)

  4.指标解释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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