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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系统信息宣传工作的意见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3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为建立规范、合理、统一的信息宣传工作评价标准,激发全系统人员参与政务信息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信息载体的作用,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良好的信息交流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原则
  政务信息考核工作按照考核内容规范、考核标准统一、考核操作有序、考核激励科学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考核组织
  政务信息考核工作由省局统一领导和部署,由各级局分头组织实施。政务信息工作考核由各级局办公室负责。省局主要考核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省局直属单位中,省药品认证中心、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省药品检验所、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列入考核范围。
  第三条 考评机制
  (一)政务信息工作列入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比先进的基本依据。
  (二)省局每季度通报信息上报及采用情况。通报项目包括:信息上报数量、信息采用数量、领导批示情况、积分情况。对数量少、进步幅度小、连续名次最后的,告知单位分管领导。
  (三)省局每年进行一次信息宣传表彰,总结经验,交流成果,表彰先进。
  第四条 考核指标
  各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被考核对象的基础分分别是:市局380分;省局食品处200分,稽查分局150分,其他处室100分;省局直属单位100分。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规定指标的落实情况;
  (二)总体积分的排名情况;
  (三)专项活动的反映情况;
  (四)年度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 计分标准
  (一)有分管领导、专职信息宣传人员的计10分;否则,不计分。
  (二)各市局每周报送5条以上、省局机关各处室每月5条以上、省局直属各单位每月3条以上信息。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报送指标的计20分;否则,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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