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3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为建立规范、合理、统一的信息宣传工作评价标准,激发全系统人员参与政务信息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信息载体的作用,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良好的信息交流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原则
政务信息考核工作按照考核内容规范、考核标准统一、考核操作有序、考核激励科学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考核组织
政务信息考核工作由省局统一领导和部署,由各级局分头组织实施。政务信息工作考核由各级局办公室负责。省局主要考核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省局直属单位中,省药品认证中心、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省药品检验所、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列入考核范围。
第三条 考评机制
(一)政务信息工作列入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比先进的基本依据。
(二)省局每季度通报信息上报及采用情况。通报项目包括:信息上报数量、信息采用数量、领导批示情况、积分情况。对数量少、进步幅度小、连续名次最后的,告知单位分管领导。
(三)省局每年进行一次信息宣传表彰,总结经验,交流成果,表彰先进。
第四条 考核指标
各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被考核对象的基础分分别是:市局380分;省局食品处200分,稽查分局150分,其他处室100分;省局直属单位100分。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规定指标的落实情况;
(二)总体积分的排名情况;
(三)专项活动的反映情况;
(四)年度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 计分标准
(一)有分管领导、专职信息宣传人员的计10分;否则,不计分。
(二)各市局每周报送5条以上、省局机关各处室每月5条以上、省局直属各单位每月3条以上信息。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报送指标的计20分;否则,不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