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规定。
(二)涉及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宣传报道,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应及时报告省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宣传口径。
(三)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办公室应确定一名通讯员,负责宣传报道工作。
第八条 奖励制度
省局对系统各单位在新闻媒体刊登稿件实行奖励制度。凡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采用、反映系统建设的稿件,按稿酬的1倍奖励。同一稿件被多家媒体采用的,按最高稿酬进行奖励。凡中央、国务院领导作出批示的稿件,另奖500元;省委、省政府、国家局领导作出批示的稿件,另奖200元。
第九条 好新闻评选
为激发广大新闻宣传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省局将每年组织食品药品安全好新闻评选活动,对当年各级新闻媒体刊、播的新闻进行评选,并对好新闻进行奖励。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严格遵守新闻宣传有关规定和保密纪律。对未按程序、未经批准的各种新闻宣传行为或者违反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局办公室会同局人教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规定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管理规定
(试行)
为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务信息管理,促进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局政务信息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省局办公室主管本局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本局及系统报送的政务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传输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应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政务信息的采写、报送和联络。信息员与宣传报道工作规定中确定的通讯员可为同一人。适用该规定的省局直属各单位是指省药品认证中心、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省药检所、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第二条 省局办公室应及时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国家局办公室上报重要政务信息;各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应及时向省局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省局办公室向各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约定的政务信息,要按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