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单位卡由本单位财务人员持有、保管和使用。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变更密码或重新办理单位卡。单位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按照发卡机构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个人卡由单位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密码由职工自行设定,个人妥善保管。遗失后应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实行商务卡结算后,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若出现预计因公支出超过信用额度或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应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报销人办妥借款手续,出纳人员通过直联财务转账POS将所需借款资金划转到个人卡上。如果在报销时,个人卡上预借款项未能全部使用,可通过直联财务转账POS将余款划回单位卡中,或由报销人直接归还现金。
  经借款人签字确认后的转账POS凭条,作为财务人员登记入账的依据,借款人报销时一并结算。
  第十九条 单位直联财务转账POS机具只限于单位卡与个人卡的结算,不得他用。

第六章 商务卡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商务卡申请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卡机构不得核准其申请:
  (一)申请表填写内容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二)单位信誉不良或单位、单位指定的持卡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经营行业一般,效益较差,属于信贷退出行业或客户范围的;
  (四)企业即将或正在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资产重组以及即将或正在发生被其他企业或个人租赁、承包、兼并等重大体制改革的;
  (五)因违规经营行为被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列入不良名单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行业的;
  (七)已经或即将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的;
  (八)发卡机构认为不能发卡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商务卡持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卡机构不得调高其信用额度并应予以高度关注,必要时还应降低其信用额度乃至停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