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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天津银联负责商务卡交易转接清算等服务,并和发卡机构共同为用卡单位和持卡人提供必要的附加增值服务。

第三章 商务卡的申请及发卡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商务卡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天津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在申请办理商务卡的发卡机构(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发卡机构发行商务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商务卡安全信息转接的要求,发卡机构发行的商务卡必须符合我国人民币银行卡技术标准,通过国内交易转接机构完成银行卡信息交换;
  (二)发卡机构必须是加入国内交易转接机构的入网机构;
  (三)发卡机构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有能力对商务卡的消费、日常支付进行管理;
  (四)有合格的经办人员,对用卡单位进行服务;
  (五)能为用卡单位及持卡人提供7×24小时的服务热线;
  (六)定期、及时寄送账单;
  (七)有可靠的系统备份。

第四章 商务卡发卡流程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在发行商务卡的任意一家发卡机构申请办理商务卡。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应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商务卡有关的服务协议。为保证各发卡机构增值服务的开展,相关服务协议的内容及要求由各发卡机构与申请单位自行确定。
  申请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业务情况及发卡机构的相关建议确定个人卡申请张数、申请额度等具体事宜之后,向发卡机构提交申请单位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持卡人个人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商务卡申请表,由发卡机构负责审核。
  发卡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核定个人卡授信额度。如果个人卡需要增加授信额度,应由单位及申请人同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发卡机构根据相关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整。
  发卡机构审核完成后,将用卡单位信息和个人信息录入系统,并将制作好的商务卡直接邮寄或者由本机构客服人员送至用卡单位。

第五章 商务卡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使用转账支票、网上银行等非现金结算方式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中存入。单位卡资金按备用金规定管理,由单位根据日常现金报销业务量自行核定备用金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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