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卡一般不能办理附属卡。
第四条 按照银行卡联网通用的要求,避免重复建设,发卡机构为单位安装的POS机具必须为直联财务转账POS。
第五条 商务卡结算的基本程序: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或外出采购时,根据银行卡受理条件,先用个人卡或现金支付后,凭相关凭证,再由本单位按规定进行报销。报销时,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单位直联财务转账POS机具或网上银行完成单位卡与个人卡之间的资金转账结算,包括个人用现金垫付的部分。个人卡发生的个人消费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归还,不列入单位报销范围。
第六条 商务卡公务报销的结算范围:各单位的办公用品、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邮电费、煤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广告费、宣传费、服务费、开发费、消防费、福利费、小型设施维修费及公务用车燃料费、保险费、运输费、保养修理费、各项税费的缴纳等各项公务性支出。
第七条 职工因退休、辞职、开除等原因不再是单位在职职工时,应由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卡机构,由发卡机构根据单位职工个人信用及消费情况确定其是否可以继续使用个人卡。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务卡发卡机构、用卡单位、持卡人、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银联)及其他当事人。
第二章 商务卡各当事人的职责
第九条 发卡机构负责卡片的设计、制作、发行、技术支持、单位卡账户管理以及交易授权和清算等,并在相关的制度规定范围内,为用卡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增值服务,满足单位多元化的需求。
第十条 用卡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业务需求,对商务卡开卡数量及公务报销范围进行控制。用商务卡报销的费用,必须以开具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并严格按照现行财务报销制度及程序进行核销。
用卡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部门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制定商务卡相关结算管理规定。
单位卡的办理、使用、核算、监督由用卡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应建立对商务卡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制度。
在职职工的个人卡除因公使用以外,可以用于个人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