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6)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天津市商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商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务卡统一管理,规范商务卡在企业单位的使用,逐步减少现金使用,维护发卡机构、用卡单位、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卡是指由银行卡发卡机构面向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用于单位公务报销及职工个人消费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商务卡按照发行对象可以分为单位商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商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
  (一)单位卡。单位卡由单位指定的财务人员持有,具有转账结算功能,用于与个人卡之间的资金转账结算,不能取现,不能消费,不能透支使用。
  (二)个人卡。个人卡由单位职工持有,采用贷记卡产品设计,具有透支消费、循环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各发卡机构根据单位职工个人需要,可以将个人卡与个人借记卡结合使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