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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6修订)

  (二)需要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

  (三)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用海项目;

  (四)在重点养殖区、海水浴场等区域附近的用海项目;

  (五)围海、建筑堤坝(不包括海塘建设)、设置海底障碍物等严重改变海床地貌或海水流场的用海项目。

  除前款规定的项目外,其他不改变海洋自然属性的海域使用项目可以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制完成后,编制该报告书的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报告书进行评审。

  参与评审的专家从省级以上海域使用论证专家库中随机产生。省级海域使用论证专家库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经专家评审后,编制该报告书的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和专家评审意见是海域使用审批的重要依据。

  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用海项目,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用海项目,有关单位在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时,应当直接引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防止重复论证。

  第十四条 海域使用论证的具体技术规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按照申请与审批程序确定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申请的海域用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拟申请的海域尚未依法设置排他性海域使用权,或者拟申请的海域用途不影响他人依法行使排他性海域使用权;

  (三)拟申请的海域没有使用权纠纷;

  (四)拟申请的海域没有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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