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利用电子邮件、在线解答、留言版等形式。
(五)设立专线电话、咨询服务台和直接向群众发放公开信。
(六)汇编文件、政策、规定等或向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印发宣传资料、政务公开指南及办事指南。
(七)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等。
(八)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五、财政政务公开的程序
(一)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保密规定,提出财政厅拟公开事项。厅机关各处室局、省采购办(控办)、厅属有关单位作为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在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提出拟公开的相关事项,并负责对具体内容的审核。
(二)各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对初步确定拟公开的重要敏感事项应提请厅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厅保密委员会依照《保密法》及财政部和财政厅有关保密规定对提出的拟公开事项进行保密审查。
(三)各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根据拟公开事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分管厅领导审批。其中属于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会法制处后提请厅领导审批。
(四)各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对经厅领导批准的政务公开事项,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两份分别报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财政部备案。
(五)各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公开形式选择一种或几种事项进行公开。属于财政政策与法规规章、财政管理制度、财政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以及监督投诉办法的公开事项,根据职责权限由各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开;属于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人事管理方面的公开事项,由人教处负责公开;属于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开事项,由法制处审核后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需要增加其它公开形式的,由相关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提交法制处审核后由相关责任主体负责公开;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决算报告,单位内部财务收支、经费使用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以及需由厅办公室审核后对外发布的公开事项,由厅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公开;领导干部在政务活动中廉洁自律情况,由监察室负责公开。
已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更新的,有关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及时予以调整、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