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法字〔2006〕11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省采购办(控办),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行我厅政务公开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和财政部的要求,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浙江省财政厅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05〕47号)和《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财预〔2006〕7号),提高我厅财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公开化水平,现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财政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财政政务公开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财政管理体制为目标,以公正便民、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为根本要求,以“三个三”工作措施为指引,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财政政务公开成果,推进我厅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有利于社会各界对财政工作的监督,提高依法理财水平,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财政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财政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全面真实、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必须实行公开。政务公开应当符合《
预算法》、《
会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
政府采购法》、《
行政许可法》、《保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