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2005-2020年)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2005-2020年)的通知
(浙发改规划〔2006〕234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2005-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2005-2020年)

  二○○六年四月六日

浙江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
(2005-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滩涂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浙江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200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东经120°00′~123°10′,北纬27°06′~31°03′之间理论深度基准面以上及钱塘江、瓯江等河口的滩涂。北起浙沪交界的平湖市金丝娘桥,南至浙闽交界的苍南县沿浦以及舟山等海岛地区滩涂。分属嘉兴、杭州、绍兴、宁波、台州、温州、舟山7个市32个县(市、区)。建设规模在4500亩以上(岛屿地区2250亩以上)的项目。
  第三条 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04年;
  近期为2005~2010年;
  中期为2011~2020年;
  远期展望为2021~2050年。
  第四条 本《规划》是编制区域滩涂围垦规划、开发利用滩涂资源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浙江省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规划》实施宏观管理。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环保、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滩涂围垦工作。省滩涂围垦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沿海、沿江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划》。
  第六条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变更本《规划》。确需对本《规划》的规划方案或规划工程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二章 滩涂资源评价

  第七条 滩涂资源动态变化。浙江沿岸年泥沙补充量约为1.8~2.2亿吨,其中钱塘江河口杭州湾、舟山地区约1.2亿吨,椒江河口及台州湾约2900万吨,瓯江、飞云江、鳌江口及温州湾约2000~3000万吨。浙江省滩涂处于不断的淤涨状态,自然条件下岸滩外移平均每年10~20m,最大可达40m以上,岸滩宽而坡缓。经初步研究,我省滩涂具有动态平衡的规律,新淤积的滩涂面积约为围垦面积的71%。
  第八条 滩涂开发现状。浙江省沿海、沿江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截止2004年底共围垦滩涂面积282万亩,其中嘉兴市9万亩,杭州市65万亩,绍兴市41万亩,宁波市74万亩,台州市54万亩,温州市19万亩,舟山市20万亩。
  第九条 滩涂资源。全省理论深度基准面以上的滩涂资源面积为391万亩。理论深度基准面与2m深度基准面之间的资源为199万亩;2m深度基准面与5m深度基准面之间的资源为355万亩。

第三章 滩涂围垦指导思想与项目布局

  第十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注重自然、经济、环境、生态等的相互协调,动态保护重要湿地,依据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条件,坚持以自然属性为主,同时兼顾社会属性,考虑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与海洋功能区划、江河治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发挥滩涂围垦的综合效益,促进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滩涂围垦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
  根据“平安浙江”的建设要求,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我省丰富的滩涂资源,保障土地安全、粮食安全,以人为本,为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2)最佳综合效益原则
  正确处理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资源保护的关系,实现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正确处理围垦、防洪排涝、航运、养殖等之间的关系,以发挥最佳综合效益。
  (3)与区域经济同步发展原则
  满足效益农业、城市化、第三产业发展的需要,使滩涂的围垦开发利用不仅能适应地方经济发展,更能促进地方经济优势的充分发挥,使滩涂围垦开发活动具有生命力,与地方经济同步可持续发展。
  (4)协调性原则
  滩涂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涉及各个方面,围垦造地是利用方向之一,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江河治理规划等同样涉及滩涂资源的开发利用。因此,滩涂围垦应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5)可持续原则
  滩涂围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围垦与促淤相结合,围垦的规模、速度、区域应与滩涂的自然资源和承载力相适应,与其它涉海产业相协调,按照建设生态省的要求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6)技术规范化原则
  滩涂围垦工程项目的设计标准要求与沿海、沿江防潮、防台、排涝相结合,严格按照国家、省颁发的各项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满足“平安浙江”的建设要求,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根据地理位置、行政区域以及自然特性,大陆沿岸划分为20个岸段,岛屿地区分为两个岸段,共22个岸段。各岸段开发利用方向与主导功能详见附表一。
  第十三条 围垦造地规划区。全省适宜造地的规划滩涂区面积约为262万亩。按行政区统计,沿海、沿江7个市分别是:嘉兴市9.93万亩、杭州市1.78万亩、绍兴市5.93万亩、宁波市85.49万亩、台州市69.74万亩、温州市66.83万亩、舟山市22.29万亩。各岸段及各地规划区面积分布见附表二、附表三。
  第十四条 滩涂资源划分功能并确定其主要开发目标时,对象山港、乐清湾等重要港湾采取以保护为主;三门湾围垦持慎重态度;钱塘江滩涂围垦与钱塘江治理相结合,围垦服从治江;同时重视对湿地保护。
  第十五条 根据对围垦项目的划分原则和全省农业、工业、交通、养殖及城镇、港口建设对土地资源的需求,至2020年滩涂围垦建设项目117处,总建设规模192万亩。其中嘉兴市4处,规模7万亩;杭州市1处,规模1.8万亩;绍兴市2处,规模7万亩;宁波市26处,规模61万亩;台州市28处,规模47万亩;温州市29处,规模48万亩;舟山市27处,规模21万亩。
  第十六条 近、中期围垦工程项目规划分别见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
  第十七条 海岛等区域的围涂工程因地制宜,宜采取先促淤后围垦的开发利用方式。涉及钱塘江河口、瓯江河口综合规划及治导线调整的,及在敏感区域的滩涂围垦项目要进行深入研究。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纳入规划实施项目。促淤项目9项,需深入研究项目10项。
  促淤及研究项目见附表八。

第四章 滩涂围垦水资源配置

  第十八条 水资源配置原则。以满足围垦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出发点,强化政府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十九条 根据滩涂开发主导功能进行水资源配置。
  工业用水考虑各围垦区的工业用水特点及水源条件等情况,考虑由公共自来水厂供给或围垦区河道取水为主。
  农业灌溉用水考虑从河道取水为主。
  海水养殖用水,应考虑直接取用海水。
  第二十条 在实施工程项目规划时,应根据水资源状况和围区地形建库蓄淡,解决水资源的不足。各流域综合规划中的水量供需平衡规划应包括滩涂围垦开发利用水量。

第五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 坚持在滩涂围垦工作中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禁止围垦乐清湾西门岛红树林、南麓列岛等自然保护区。动态保护慈溪庵东、灵昆东滩湿地,充分研究论证与湿地保护结合的开发方式。
  第二十三条 做好单体围垦工程的前期研究论证工作。在规划工程项目实施中坚持“老滩成陆,促淤保湿”,科学合理实施促淤工程,努力使滩涂围垦与滩涂淤涨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在围区开发中坚持科学规划、生态开发,根据围区地形合理保留部分滩涂。推广清洁生产,建设沿海防护林,积极创建人工湿地生态环境。确保围垦区保留12%以上的水面率。
  第二十五条 规划工程需要开挖大量土方,要妥善安排弃置场地,防止水土流失,实行复绿工程,做好水土保持。

第六章 规划实施

  第二十六条 沿海、沿江市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划编制市级区域滩涂围垦规划,并经省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