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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关于转发高检会[2006]2号《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转发高检会[2006]2号《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浙检会(侦监)[2006]3号 2006年3月6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局(分局)、监察局:

  现将高检会[2006]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几年来,我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结合各地社会经济和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与省工商局等14家省级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既各司其职,又密切协作配合,有力地推动了各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开展,加大了对严重破坏我省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为了完善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其他犯罪工作中的协作与配合,加大打击力度,现就我省贯彻落实《意见》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健全、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是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举措。我们既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与配合,健全、落实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对规范我省市场经济秩序,顺利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构建和谐社会所具有的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还必须认识到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是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所在,责无旁贷。因此,各地各执法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组织广大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意见》、《规定》等相关文件,确保每一位执法人员知法、懂法,确保文件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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