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税收征收管理情况的检查,重点是:
1.有无违反国家税法批准企业减免税、退税、延期纳税、汇总纳税的问题;
2.有无违规不征、少征税款,不征、少计滞纳金的问题;
3.有无“转引税款、买税卖税”的问题;
4.发票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发票领购的行政许可是否规范,有否超使用范围发售发票,发票领购后是否按规定缴销;
5.“定期定额”的核定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核定和调整;
6.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建筑安装业的税收征管情况;
7.税务分局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有否超越处罚权限;
8.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前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算;
9.纳税保证金是否按规定进行收取与管理。
(三)对税务案件查处情况的检查,重点是:
1.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适当,适用依据是否正确,执法文书是否规范,查补的税款(费)、滞纳金、罚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达到标准的涉税案件是否都已提请案审委员会审理;退查补证是否按规定执行;
2.是否存在达到法律规定移送标准的税务违法案件未移送公安机关的问题。
(四)有无违反规定改变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和积压、挪用、截留税款的问题。
(五)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检查方式
各市、县(市、区)局要按照省局《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浙地税发[2005]88号)和本《通知》的要求,对本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面应达到100%。自查结束后要安排时间对所属下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应不少于30%。省局也将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四、时间安排
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分为自查、重点检查、处理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8月20日至9月20日为各市县自查和重点检查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为省局重点检查时间;10月至11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五、问题的处理
各地对在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统一税法和省统一规定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凡与国家税法和省统一规定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地税机关必须立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