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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


  (二)不得故意刁难或者无理拒绝要求搭乘的旅客;

  (三)不得阻碍、干扰其他经营人的正常运输活动;

  (四)客渡船暂停营运的,经营人应当提前三日在渡口张贴布告对外公布;

  (五)办理船舶保险和旅客意外人身伤害保险;

  (六)按照载客定额运输,严禁超载;

  (七)遇到严重影响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载客运输;

  (八)不得允许携带易燃、易爆及剧毒等危险品的旅客乘船;

  (九)做好船舶的维修保养工作,配备生活污水、垃圾的回收设备,船舶污水的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

  (十)载客航行途中,船员应当穿着并督促旅客穿着救生衣。

  第十四条 经营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所有人与经营人之间、经营人与其所雇船员之间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经营人应当自签订安全责任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安全责任书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经营人应当做好所经营船舶及其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定期组织所雇船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安全营运意识。

  第十六条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经营人和船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措施,并立即报告海事、港口、水上治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经营人应当依法履行缴纳税费的义务。

  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执行并公示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所应缴纳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经营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擅自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伪造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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