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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


  (四)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经营客渡船运输的,还应当取得渡口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置渡口以及核定渡运路线的批准文件。

  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不须具备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有确定的负责人。

  第七条 申请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营水路运输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业务章程和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不须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章程,但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请人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向其经营活动所在地的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提出许可申请;

  (二)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

  第九条 禁止伪造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水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 经营人应当凭水路运输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经营人变更水路运输许可事项的,应当提前十日向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经营人停业的,应当提前二十日向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水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三条 经营人和船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核定的渡运路线或者具体候泊地点、船舶航线或者航行区域范围开展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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