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广州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5日市政府第12届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六年七月四日
广州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通航水域内的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及其行政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运船舶,是指运输距离在十公里以内的营业性客渡船和额定客位在十二人以下(含十二人)的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艇。
第四条 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交通、海事、工商、水上治安、环保、劳动保障、物价、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对本辖区内小型客运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应当依法经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
鼓励小型客运船舶所有人之间开展联合经营或者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人建立委托经营合同关系。
第六条 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运输的船舶已经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同时配备取得相应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并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规定的要求;
(二)有明确的候泊地点、船舶航线或者航行区域范围,并已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