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阳光配置”,提高透明度。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坚持诚实守信,禁止非法竞争,不得有欺诈行为。对涉及公益事业、属于政策性经营亏损的项目,政府可适当予以补偿。
3.效率原则。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后的利用率及产生的质量、效果等,必须优于配置前,达到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协调,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4.利民原则。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群众满意和促进发展为根本标准,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注重协调利益关系,及时防范和化解负面影响。
(三)配置范围
1.国家有限自然资源的商业性开发与经营。已推行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及采矿权、探矿权“招拍挂”制度的,要逐步扩大市场化配置的范围;
2.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部门的特许经营或专营性项目,如网吧经营权、文化体育活动冠名权等;
3.依附于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的经营性项目,包括户外广告、公交线路经营权等;
4.非经营性的市政公共设施(包括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等;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非生产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出让、租赁等;
6.利用赋予的职权或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如罚没公物及其他公物的委托处置权、物品采购权等。
除以上六个方面要加以重点推进外,凡属于法律法规许可,具有经营效益,人民群众比较关注,易于滋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公共资源配置项目,都要逐步纳入市场化配置的轨道。
(四)配置方式
根据公共资源的不同形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的配置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拍卖应作为主要的配置方式;对以协议方式出让的项目要严格把关,从严审核;按规定必须进入有形市场的项目,必须进场交易。
(五)收益处置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所得的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配置过程所发生的交易成本,按财政有关规定列支。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对收益资金、交易成本的管理和监督。
三、努力推动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