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标准=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参保企业人均基本养老金
其中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各项指标均封定在2005年12月31日,本人的工作年限也计算到此,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参保企业人均基本养老金按全省2005年12月的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
补贴标准按比例逐年递减支付。其中,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标准的90%;2007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标准的70%;2008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标准的50%;2009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标准的30%;2010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标准的10%;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所需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八、本通知下发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执行原有政策不再改变。
九、监狱刑满留厂就业老残人员继续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的通知》(财行[2003]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十、各企业(单位)要认真做好工人参保的相关工作。按照司法部、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4] 29号)和司法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司发通[2004]40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人分类管理工作,实行并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十一、企业(单位)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事关监狱和劳教系统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司法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十二、2006年1月1日后,企业(单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工人退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审批。
十三、企业(单位)2005年12月31日前所发生的退休人员退休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结算、不补发,其它涉及养老保险的有关遗留问题由原单位负责。
十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