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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监狱企业和劳教单位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1997年12月31日前全民固定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制工人应依法参保缴费。已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单位)要与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核对工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要向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每月21元(单位19元、个人2元)足额补缴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制工人1997年12月31日前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六、2005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已退休的人员,原退休费标准原则不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全省2005年12月参保企业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支付。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已退休人员的退休条件认真审核认定,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上述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支付,待其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后,按上述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转由统筹基金支付。
  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企业(单位)所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统一规定执行。
  从2006年1月1日起,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按湘办发 [1997]2号文件执行,所需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七、企业(单位)及其工人已整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含纳入行政事业序列并由财政全额保障经费的工勤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项目和标准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
  2、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达到法定退休条件、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采用加发补贴、逐年递减的办法解决;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按照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发[2005]38号文件的实施意见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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