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
关于监狱企业和劳教单位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6]4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司法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监狱和劳教系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监狱企业和劳教单位工人的养老保障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5号),结合我省监狱企业和劳教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监狱企业和劳教单位工人(以下简称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单位)及其工人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企业(单位)及其工人养老保险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监狱企业和省直劳教单位可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参加省直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管理。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人参保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按规定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单位)及其工人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工人建立个人帐户。
四、企业(单位)及其工人在1998年1月1日至 2005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实行了监狱或劳教系统养老保险内部统筹且企业(单位)和工人均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监狱和劳教系统养老保险内部统筹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帐户规模以及基金收支等情况进行核查、清理和认定。未实行监狱或劳教系统养老保险内部统筹的年限和未实行个人缴费的,可按同期全省统一的个人帐户规模补建个人帐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工人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同期个人缴费比例补缴;企业(单位)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同期应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补缴。未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