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现金方式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一律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现金税款解缴规定期限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汇总缴入国库。
(六) 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严格按照《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要求规范管理,原则上不予减免.应缴保障金属省级财政收入的省级,中央及外地驻湘用人单位需要缓、减、免征保障金的,需按《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财综[2005]13号)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并提交地税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提出意见后,按法定程序办理缓减免。其他单位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有关规定或参照省级文件执行。
(七) 未按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情况,由地税部门于征期结束后告知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经核实后从每年11月1日起,按日收取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由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送达该单位,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将保障金与滞纳金一并缴纳.2004年度欠缴的保障金,从2006年11月1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四、代征经费
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可以按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征收经费,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省级按实际缴入省金库金额的5%,由省财政厅拨付给省地税局。
五、资料管理
各种保障金代征资料按照档案化管理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随同地方税收征管资料保存。代征资料包括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的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及金额资料,《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入库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实行计算机信息交换方式的,应在年度终了后将有关资料打印,装订和归档。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市州,县市区已出台的保障金代征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由省财政厅会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