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驻设区的市的省属,中央及外地驻湘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市辖区相应的地方税务局代征;驻县(市)的省属,中央及外地驻湘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县(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三) 代征程序
1.每年2月底前,用人单位到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领取《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内含《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名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地税部门向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有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对未领取年审手册的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到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2.每年3月底前,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通过公共媒体,各级地税部门通过纳税大厅的电子公告牌或其它形式发布年审通知。
3.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携带《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资料,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年审手续。经审核需缴纳保障金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不按时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按无残疾职工认定。
4.每年6月底前,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提供给地税部门作为代征保障金的依据。
5.每年7月1日至10月3 1日为代征保障金时间,2004年度保障金与2005年度保障金一并征收。
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携带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填开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自行填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到地税部门办理缴纳保障金手续。
(四) 各市州,县市区代征的保障金,其收缴总额的10%作省级收入。市州保障金从县市区集中的比例由各市州确定,报省残疾人联合会,省财政厅备案。
(五) 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在全省未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前,暂使用税收票证,保障金就地全额缴库,省级集中的10%自动划缴省库.各级地税部门应将保障金纳入税收计会统核算。
采用转帐方式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一律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缴款书》的"预算科目"适用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国家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代码"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收入级次''''为共享收入,其中省级固定为10%,市州级按各地确定的比例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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