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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社[2006]5号)


各市(州)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的中央驻湘行政事业单位,与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代征办法
  (一) 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障金的征缴工作,包括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的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缴纳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违章处罚等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保障金的征缴,划转,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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