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叶月以上未还资金数额超过应还资金数额 30%(含)的市(州)、开发县,除按上款规定扣减财政资金投资指标外,不得申报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单位未及时足额归还到期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含占用费)的,无论欠款多少,一律不再扶持,直至还清借款为止。
第十一条 用当期项目财政资金抵顶到期应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抵顶资金数额的50%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二条 随意提高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率的,多收的占用费应如数退还,并按多收占用费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三条 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核销的呆账,在收到呆账核销批复2个月后4个月内未与借款单位办理解除债权债务手续的,按核销资金数额的10%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4个月以上,至上级有关部门专项检查或年度验收时已经办理解除债权债务手续的,按核销资金数额的20%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至上级有关部门专项检查或年度验收时仍未办理解除债权债务手续的,除给予上述处理外,并逐级全额收回已核销款项。
第十四条 将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变为有偿使用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五条 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多结工程价款,虚列投资完成额,或者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七条 用现金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或工程款单枚金额在5000元以上、使用不合格发票以及白条入账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八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未能客观、真实界定和登记农业综合开发国有资产,以及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农业综合开发国有资产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