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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暂停或取消开发县资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暂行办法》(国农办[2004]26号)和《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县轮换暂停制实施方案》(湘财农综 [2004]15号)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批复后,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按调整项目涉及财政资金数额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六条 市(州)、开发县财政配套资金未按批复计划足额落实的,按未配套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七条 市(州)、开发县财政未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管理工作的意见》(湘财农综[2004]14号)规定足额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按欠安排资金数额等额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八条 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按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其中单个开发县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累计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暂停开发县资格;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累计超过100万元的,取消开发县资格。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滞留上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其中在本级滞留时间不足半年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在本级滞留时间半年以上,至上级有关部门专项检查或年度验收时已经拨付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50%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至上级有关部门专项检查或年度验收时仍未拨付的,除给予上述处理外,并逐级全额收回滞留的财政资金(含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足额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未还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其中:逾期3个月以内的;按未还资金数额的10%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按未还资金数额的20%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未还资金数额的35%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逾期12个月以上的,按未还资金数额的50%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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