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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财农综[2006]1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监狱局、畜牧水产局: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二OO六年二月五日

  附件:
  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发[2005]6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在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对于违规违纪行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及监察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对于违规违纪行为,除按上款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外,还应由上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权责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理。
  第四条 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财政资金投资指标、暂停开发县(市、区、农场,以下简称开发县)资格直至取消开发县资格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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