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县域森林总蓄积量:指各县市区行政范围内各种林木(不包括经济林木和竹林)在单个年度的活立木蓄积总和。
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指各县市区活立木总蓄积量的年增长幅度,反映的是一个县市区森林总蓄积量扣除当年消耗的资源后年度净增长水平。计算公式:
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考核年度森林总蓄积量-上年度森林总蓄积量)÷上年度森林总蓄积量]×100%
(二)统计工作要求
1.年度森林总蓄积量数据资料,以各县市区在当年年度内进行森林资源消耗量调查和造林更新调查后更新森林资源档案的基础上上报的森林资源年报数据为准。
2.各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林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调查方法进行调、计算,对上报的森林资源年报数据要严格核对、把关,要由年报编制主要责任人、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上报,最后经省林业厅审核后方可作为最终考核数据。
九、单位GDP能耗降低率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单位GDP能耗是指一个地区报告期内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与该地区GDP的比值;单位GDP能耗降低率是指报告期单位GDP能耗减基期单位GDP能耗之差与基期单位GDP能耗的比值。能源消费总量用标准煤换算,GDP按2005年可比价格计算,单位GDP能耗的计量单位为吨标准煤/万元,单位GDP能耗降低率用百分比表示,正值为降低率,负值为增长率。
(二)统计工作要求
1.鉴于GDP能耗指标首次布置到县市区一级测算,特别是能源统计工作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层面,难度大、要求高,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工作机制,确定人员、增加经费,确保能源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2.各地要建立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的统计抽样调查体系,实行全面统计与抽样调查相结合。各地经委和统计、电力、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加强沟通,互相支持,及时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确保能源统计数据质量。
3.单位GDP能耗降低率数据核算实行下管二级。县市区统计部门收集、上报所有的GDP能耗测算所需的相关基础数据,县市区一级单位 GDP能耗降低率由市州统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其中经济强县市的单位GDP能耗降低率,由省统计局会同市州统计局共同审核认定,由省统计局发布。在评审前,市州测算的县市区GDP能耗数据仅供领导和有关部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