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按城镇人口平均的可支配收入。
(二)统计工作要求
1.进一步完善各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调查机构,没有建立统计调查机构的县市区要迅速建立,开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调查工作。
2.严格执行抽样调查方法,确保可支配收入数据的真实、可靠。各县市区样本的抽选过程、方法,要报省、市州统计调查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3.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各级政府要确保调查经费。市州统计调查机构对所辖县市区统计调查机构要加强管理和指导,保障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纯收入:指农村居民当年从各个来源渠道得到的总收入,扣除相应的各项费用支出后,归农民所有的收入。
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按农村人口平均的纯收入。
(二)统计工作要求
1.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抽样调查工作。
2.按照省里统一部署的抽样调查方案抽选的调查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六、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指“三同时”合格项目数占应执行“三同时”项目数的比率。“三同时”合格项目数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数;应执行“三同时”项目数指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规定应有环保设施的当年投产建设项目数。
(二)统计工作要求
1.各地应建立建设项目档案,当年开工项目数应与工商部门企业申领营业执照相衔接。应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而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视同其“三同时”不合格。
2.严格“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构验收的项目,不能计算在“三同时”合格项目数之中。
3.县市区存在明显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行为的,该项指标年度考核为零分。
七、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指外排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与所有工业企业之比。
(二)统计工作要求
1.外排污染物经过处理后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指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外排废水、废气、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工业企业是否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由市州环保局组织监测、考核后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