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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域经济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

  3.经济强县市GDP数据由省统计局认定后方可发布。市州测算的县市GDP在评审前,只可作为预计数提供给领导及有关部门使用。
  4.省统计局对列入考核的县市区实行季度联审制,以提高县市区GDP评数据的权威性。
  二、财政收入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财政总收入:指各县市区的地方财政收入、上划中央“两税”和上划所得税的总和。其中,上划中央“两税”是指按财政体制划分的属于各县市区的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不是指辖区内的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以财政决算数为准。上划所得税是指各县市区上划中央、省、市州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和,包含中央、省、市州下放到各县市的企业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形成的上划部分。
  地方财政收入:是指各县市区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不含预算调拨收入和基金收入。
  (二)统计工作要求
  1.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国库对帐,确保财政收入数据与当地的金库数据一致。
  2.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财政收入数据要严格核对、把关,上划中央“两税”和上划所得税要逐级与上级财政部门核对,经省财政厅审核无误后方可作为最终考核数据。
  三、常住人口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常佳人口:常住人口是指户口登记地在本地且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和居住在本地、户口不在本地但已经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以及居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口。
  计算公式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户口在本地但已经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居住在本地户口不在本地但已经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居住在本地户口待定人口
  (二)统计工作要求
  1.常住人口数据以上级统计部门反馈数据为准。
  2.无论是普查还是抽查,都必须入户登记,确保数据真实。
  3.计算人均GDP、人均财政收入时,用年平均常住人口数作分母。
  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可支配收入:指调查户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用于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调查户的记帐补贴后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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