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行动态管理。对县域经济考核,实行一年一考核,一年一排队,一年一公布。对无特殊原因退出经济强县市或发展速度排序位次后移 10位及以上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要进行调整。对经济强县市考核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
4.健全统计制度。GDP实行下算一级、单位GDP能耗降低率核算实行下管一级制度,即县市区GDP、单位GDP能耗降低率数据由市州统计部门测算,实行省、市州、县市区统计部门联审认定。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非农产业产值、全社会能源消耗总量等指标数据,要建立健全抽样调查体系,由当地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县市区样本的变动,要报省、市州统计调查机构审批。全省交通、邮政、电信等部门应积极向当地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数据。
本办法由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过去有关经济强县及县域经济考核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附件:
县域经济考核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GDP及相关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县域GDP:指县市区行政范围内按市场价格计算的生产总值的简称。它指一个县市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
非农产业:指二、三产业。
非农产业比重:非农产业增加值与GDP总量之比。
(二)统计工作要求
1.各地应进一步规范GDP数据的来源渠道,建立以县市区一级为整体的规模以下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下的批发贸易企业和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在60人以下的零售贸易企业及个体贸易业)、住宿餐饮业(星级以下宾馆、饭店和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在40人以下的餐饮企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抽样调查统计制度。各县市区抽样框以经济普查的相关资料建立,调查样本的抽选过程、方法,要报省、市州统计调查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邮政电信业等部门实行全社会的行业统计制度,相关的部门、行业、协会应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相应的分县市统计数据。
2.GDP实行下算一级制度,即县市区GDP数据由市州统计部门测算。具体分三个层次进行:县市区统计部门收集整理并上报所有的GDP测算所需的相关基础数据;市州统计部门严格按照GDP规范统一的方法测算;省统计局抽调市州统计局人员对列入经济强县考核的县市区GDP数据实行联审认定,经过省统计局联审认定的数据为列入考核县市GDP的法定数据。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工业增加值等相关指标统计实行下管一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