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指标数据的认定、考核结果的公布表彰
1.自评和上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县域经济考核指标数据进行认真自评,自评结束后提交考核评估申请报告,经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签字,报市州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州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汇总后,经市州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签字,报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评估认定。申请评估报告应包括年度县域经济发展情况和县域经济考核指标数据自查工作情况。
2.评估验收。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域经济考核数据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小组由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带队,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林业厅、省环保局等单位派人参加。评估验收采取听取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汇报,查阅核实相关统计资料,实地走访考察,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
3.考核指标数据审定。GDP及增长速度、非农产业比重、非农产业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长速度、单位GDP能耗降低率指标,由省统计局负责审定;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指标,由省财政厅负责审定;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指标,由省环保局负责审定;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指标,由省林业厅负责审定。
4.考核结果公布、表彰。考核结果经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统计局联合发布。凡达到经济强县市标准的县市和经济发展速度排序前10位的县市区,由省委、省政府分别授予“经济强县市”和“经济发展快县市区”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被授予“经济强县市”称号的县市进入发展速度排序前10位的,不重复表彰奖励,其“经济发展快县市区”表彰名额由其他县市区依次递补。凡考核年度内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面被“一票否决”的县市区,不得授予“经济强县市”和“经济发展快县市区”称号,其中“经济发展快县市区”的表彰名额由其他县市区依次递补。
四、组织保障措施
1.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县域经济考核的意义和目的,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切忌盲目攀比,杜绝弄虚作假。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把考核指标数据质量关。对虚报和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精心组织,协调配合,确保考核工作健康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