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域经济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办发[2006]17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重新修订的《县域经济考核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7月18日
县域经济考核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发 [2004]17号)和2005年12月5日省委常委会议关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修改完善县域经济考核指标体系”的精神,经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求真务实、公开透明和群众认可的原则,既考核发展速度,又考核发展质量;既考核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又考核可持续发展能力,力求全面反映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状况,最大限度地调动县市区的积极性,形成你追我赶、竞相发展县域经济的良好局面。
二、考核的对象及内容
1.县域经济考核分为经济强县市考核和发展速度考核。经济强县市考核的对象为全省88个县市,发展速度考核的对象为全省88个县市和鼎城、君山、赫山、资阳、苏仙、北湖、冷水滩、零陵、永定9个市辖区。
2.经济强县市考核。经济强县市的考核标准是:GDP(现价)在40亿元以上、财政总收入在3亿元以上,人均GDP、人均财政总收入高于全省县域平均水平,GDP增长速度(可比价)、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高于全省县域平均水平。经济强县市排序以GDP总量、人均GDP、财政总收入、人均财政总收入、非农产业比重、财政总收入占GDP比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单位GDP能耗降低率、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等10项指标进行加权计算。
县域经济发展速度考核。以GDP增长速度 (可比价)、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非农产业增长速度、地方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单位GDP能耗降低率、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等10项指标进行加权计算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