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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第九条 行业协会的成立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协会章程。章程内容包括行业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规则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等。
  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服务功能设立。
  行业协会应当具有所辖区域的行业代表性。
  第十条 行业协会应当对不同区域、所有制、经营规模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相同的入会条件,保证其平等的入会权利。
  同一行业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加入行业协会的,经行业协会批准,可以成为该行业协会的会员。
  行业协会会员可以自愿退会。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行业协会分开,其内设机构不得与行业协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二)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诚信行为规范,开展行业诚信行为评价与考核;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他组织的联系,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
  (四)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
  (五)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易、科技攻关、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六)指导、协调或者代表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方面的应诉工作,以及向政府提出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的调查申请并协助政府完成相关调查;
  (七)参与制定行业规划以及与行业发展有关的政策,提出立法建议,参与立法调研;
  (八)参与制定、修订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等,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九)指导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承担法律或者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以及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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