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

  第十条 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的全民事业所有制科研单位,参照上述条件,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项目,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项目,向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向设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立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

  (五)资金证明文件;

  (六)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文件;

  (八)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运营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代表性技术和产品特点、企业人员构成、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

  (四)有关科研技术成果、专利证书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和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六)生产经营场地证明;

  (七)行业生产许可和环保合格证明;

  (八)科技人员学历或者技术职务证明;

  (九)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的全民事业所有制科研单位,需提供有关证明。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