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国家和省公布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领域;
(二)技术水平达到当前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三)承担企业对项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以技术入股方式获得了项目技术使用权;
(四)投入产出比达1∶2以上,并可在三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经济规模或者投入产出比达1∶5以上,并可在三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2500万元以上经济规模;
(五)承担企业具有实施该项目相应的技术力量、资金和设备;
(六)承担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
(七)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清洁生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立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并享受省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者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从事商业贸易的除外);
2、已领取营业执照,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4%以上;
5、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
6、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7、企业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全员劳动生产率10万元以上;
2、年人均利税2万元以上;
3、上年总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者年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上,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年总收入50%以上的技术开发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