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已经2006年9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省长 于幼军
二○○六年九月十日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行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与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委员会,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认定。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六条 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核应用技术;
(十)其他应用于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