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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2)权属审核的主要内容:

  ①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审核。应核查其所有权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个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的,还应核查其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明、代理资格证明等。

  ②对宗地自然状况的调查审核。主要内容:宗地的划分是否符合要求;四至界线是否清楚;界线确认是否符合要求;地类认定是否合理;面积计算是否正确等。

  ③对土地权属状况的调查审核。包括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性质等。

  (3)权属审核程序和方法:

  ①初审。由初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审核,认为达到规定要求的,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的初审意见栏提出予以土地登记的建议。

  ②审核。由审核人员对初审过程和初审结果进行核查,认为初审过程符合要求,初审结果正确的,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的土地机关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报请批准土地登记意见。

  ③公告。公告应在审核后进行,公告期限为1个月。主要内容包括:

  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其他事项。

  ④批准。批准是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的最后认定,公告期满,批准人员通过形式审查,签署《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的发证机关批准意见,确认是否准予土地登记。

  (4)注册登记

  根据土地登记审批结果,由土地登记人员依照规定,在《土地登记卡》上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和《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5)颁发证书

  领取土地证书应按规定履行领证手续。

  六、职责分工

  1、工作分工

  (1)受市政府委托,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2)市国土资源局授权市辖各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各项具体工作(权属审核中的批准程序除外)。

  (3)南澳县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县政府和县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自行组织实施;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在行政区划调整过渡期内由区政府和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自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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