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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程序和方法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结合汕头市的实际情况,本次初始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土地登记申请

  (1)发布通告。由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土地登记的期限;土地登记收件地点;土地登记申请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其他需公布的内容。

  (2)申请。申请土地登记时,土地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含单位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③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④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3)土地登记的申请审查。审查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为土地登记所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4)收件。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经审查无误后,在土地登记收件单上登记、编号(收件单一式两联,一联为存根,由土地登记机关保存;一联为收据,由土地登记申请人收存,作为领取土地证书的凭据)。

  2、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的基础,应在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详查、变更调查和更新调查资料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需要。地籍调查中的宗地划分、地籍编号(土地编号、图斑与地类编号、界址点编号)、权属调查、地籍图编制、面积量算、宗地图绘制等,依照广东省农村土地产权调查技术规定进行。

  地籍调查完成后,应及时将调查结果以宗地图(表)的形式返回相应的土地权属调查对象(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农用地使用者),并同时告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申请复查。土地权属调查对象对调查结果没有异议的,签字加盖公章履行确认手续。有异议的,应在15天内申请复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复查申请后,应实地进行复查,逾期不签字确认,又不申请复查的,按调查结果进行登记发证。

  3、权属审核

  (1)根据土地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填写《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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