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保留原分流人员待遇。对在1995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由原市各经济管理局和行政性总公司改制分流到12个市行业协会工作的人员,继续保留其原有政治、生活待遇及人员经费渠道不变,直至全部自然减员后停止拨款。
7、 实现行业协会、商会民间化。加快配有事业编制的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的步伐,改革中涉及其编制、经费以及人员安置等问题,分别由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民政局、市府研究室和市工商联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使其尽快实现向社会团体的转制。对包括暂配事业编制在内的现有行业协会、商会,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依法办会、民间办会,通过今后3年的努力,在“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基础上,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真正实现民间化和自治性,成为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高效运作平台。
8. 完善监管方式。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市民政局是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业务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应依法登记,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政府既要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登记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工作,把管理寓于指导和服务之中,正确处理好管理、指导与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积极扶持和促进其发展。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要由控制型转向培育、服务型,坚持在发展中规范, 以规范促发展,着力引导和帮助行业协会、商会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服务能力、 自律能力和社会公信力。市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政会分开和调整改革工作进行分类指导,认真总结经验,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保证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9. 优化结构布局。按照“存量优化、重点发展” 的方针,加快全市行业协会、商会的结构调整工作。
(1) 调整布局。扶持发展势头良好、运作规范的行业协会、商会; 审查注销管理混乱、功能萎缩或名存实亡的行业协会、商会;根据专业化和市场发展的要求, 以平等协商和会员自愿为原则,引导名称重叠、业务相同、会员交叉的行业协会、商会重新组合为新的行业协会、商会,进一步调整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的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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