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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通告
(汕府[2006]7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和《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进行初始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由当地区县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手续并在地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者的权利和义务。全市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国有农用地使用者必须依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申请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出席现场指界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居)民委员会或依法行使村(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管理职能的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由依法使用该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国有农用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四、土地登记申请人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申请书、证明文件的日期为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因故不能如期申请的,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所在登记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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