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采砂设备功率的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2006年8月14日)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设备功率的管理,保证河道安全及防洪安全,根据《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结合本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河道采砂的,其采砂设备必须符合本规定对采砂设备功率的限制要求。
第三条 申请在鄱阳湖采砂的,其采砂设备功率一般不得超过3300KW,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大不得超过4000KW。
申请在鄱阳湖以外的其他河道采砂的,其采砂设备功率不得超过750KW。
长江河道采砂的采砂设备功率按《
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