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的初审,严格按照本市(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数量进行控制。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以受理。对于超过本市(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量的,四川省卫生厅将不予审批。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二十一条 新增大型医用设备的申报材料及主要内容: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基本情况;拟申请设备名称、规格和主要配件;相关辅助配套设备名称、数量和使用人员取得岗位培训证书情况。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需示分析。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配置的主要理由;所申请设备的技术发展前景;在临床、科研中的作用;预期使用率;人员取得岗位资质情况;购置经费来源以及经济分析等。
第二十二条 更新大型医用设备的申报材料及主要内容:
一、设备的更新理由、购置时间;
二、现有设备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三、使用情况:包括每年的检查治疗人次,开机天数,故障停机天数;
四、对更新设备的处理意见和拟装备设备的档次。
第二十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五条 严禁医疗机构购置进口二手大型医用设备。购置或者无偿接受其他医疗机构更新替换下来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配置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严禁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监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