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规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四川省卫生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下属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我省区域内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占四川省卫生厅颁发。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军队医疗机构以外的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 配置原则及配置标准
第八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基本原则:
一、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实际健康需要相协调,根据我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进行规划,在优先发展和配置常规医用设备的前提下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应该控制在规划总量范围内,考虑大型医用设备的服务人群和地于是布局,提高人民群众对大型医用设备的可及性。
三、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和适宜性,改善设备布局,提高装备质量。
第九条 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和相应诊疗项目。
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师、操作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取得与所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上岗资质。
三、必须具备适宜的房屋、水电、防护、环保等相应的基础设施。
四、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按阶梯配置的方法。设备选型,必须限定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发布的阶梯配置入选机型范围内。市级以下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选择实用机型,充分发挥所配置设备的功能。
五、经营状况良好,其负债总额不超过年总收入30%,且新购设备资金来源于非商业贷款的医疗机构可考虑新增设备。
六、综合性医院大型医用设备收入占总收入的10%以下,肿瘤专科医院大型医用设备收入占总收入20%以下可考虑同类设备增量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