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6日)废止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卫办发[2006]336号)
各市(州)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四川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8月1日
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公布的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
第五条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国国情、符合我省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