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9月6日 川价发〔2006〕193号)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转发你们,并将贯彻执行中的具体要求一并通知如下:
一、在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中,根据近年来我省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将原来《四川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办法》中要求对旅游门票价格、收入等相关情况的上报时间由原来12月20日,改为次年的元月20日。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请各市、州将省管旅游景区以及各市、州管理的30元以上文博单位和60元以上景区2005年的门票收入、游客人数等基本情况于10月15日前补报省物价局,做好2006年旅游情况的数据统计工作并按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