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合理调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设定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严格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巩固公开招标采购在政府采购方式中的主导地位,进一步规范集中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
三是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告媒体,相继增加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专区、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等公告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全过程采购信息,使信息披露更加透明,为引入充分的市场竞争和广泛的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四是建立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网络管理系统,实现评审专家网上申请、确认、系统随机抽取和动态管理,扩充评审专家的队伍,提高专家抽取管理的科学性,保证评审工作的质量。
(二)优化程序,创新机制,切实提高效率。
一是优化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的计划编报和资金结算手续,将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改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直接受理,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减少了资金流转等操作环节,进一步提高了效率。与此同时,对协议供货商品实行最高限价、网上二次竞价和更低价确认办法,促进协议定点采购效率更高、性价比更优。
二是不断创新机制,强化单位责任,发挥集中和分散两种优势。进一步简化了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设备采购手续,提高了效率;省属医院医疗设备采购资金改由医院与供应商直接结算,满足了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分期付款的需求,减轻了医院资金占用压力;对1万元以下的部分通用类项目,包括空调、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等试行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方便了单位急需零星小额采购需要。
(三)强化监督,健全体制,完善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2005年,省财政厅、审计厅联合开展对登记备案的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进行专项检查,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联合开展对全省贯彻落实
《政府采购法》情况的专项检查。通过建立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整改和规范。
二是健全体制,加大监管力度。出台《省级政府采购监督员管理办法》,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队伍,从省直机关退休干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等人士中聘请十多位同志,担任省级政府采购监督员,部分监督员还参与较大项目的政府采购评标现场的监督工作,初步建立起监督员协助监督的机制。出台了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建立起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绩效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