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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基本原则:

  (一)立足省情。在险种设计上选择了当前最急需通过保险减少在遭受特大灾害时的损失、提高自救能力,同时各级财政经过努力可以承受的项目。在试点范围上选择了近几年灾害频发且当地政府和群众有较高投保积极性的地区进行试点。

  (二)少取多予。在农民、渔工自愿参保的基础上,保险公司给予减收保费、降低费率等优惠,各级政府对保费给予适当补贴。

  (三)稳步推进。在国务院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具体扶持政策出台前,考虑到我省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和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第一步先选择惠及百姓且有推广价值的四个险种,稳步推进。

  二、试点方案主要内容

  (一)森林火灾保险

  1.试点地区:南平、三明和龙岩市全境。

  2.保险范围:

  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及林权抵押贷款的造林。

  保险期限:一年。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直接造成的保险林木死亡、因火灾施救造成的保险林木死亡,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森林保险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不分树龄与树种,每亩400元。

  保险费率:生态公益林、国有商品林4‰,其他5‰。

  4.损失标准:

  烧毁木(全部损失):树冠全部烧毁,树杆严重被烧,采伐后不能作为用材。

  烧死木(部分损失):树冠2/3被烧坏,呈棕褐色,待来年无发芽,但采伐后仍有1/3可作用材。

  5.赔偿标准:

  保险林木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自负责任

  本保险绝对免赔为每次火灾事故保险林木火灾损失的15亩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投保面积在100亩以下(不含100亩)的免赔率为10%。

  (2)全部损失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火灾均成为烧毁木时,为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扣除绝对免赔后予以赔偿。

  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部分损失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损失,林木为烧死木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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