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学生的车辆在接送学生时可以借用公交车和出租车专用道通行,并可以在公交车站、出租车乘降站停靠上、下乘员。
第八条 中型、大型客车乘员载人在10人以上时可以借用公交车道行驶,但单行路公交车道除外。
第九条 出租车未载客时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但在划有公交车专用道的道路上,未载客出租车应当在与公交车道相临左侧车道行驶。
其他机动车辆右转弯时,除在距前方右转弯处50米时可以借用公交车和出租车道转弯外,不得占用公交车和出租车专用车道。
第十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公交车、出租车以外,禁止其他车辆在公交站点、出租车乘降站停车;
(二)机动车在停车泊位里停放,车头应当朝道路方向或者按箭头指示停放;
(三)在准许临时停车的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应当按行驶方向停放;
(四)在城市道路主干道两侧,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架,非机动车应当入架停放;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架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应当按序停放,且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违反道路通行的机动车辆,向社会公布,供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车主查询。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违反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处1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三轮汽车、货运车辆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二)不按规定在相应车道行驶或者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三)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行驶的;
(四)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并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3次以上拒不接受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辆,直至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为止。